各学院:
针对学生宿舍违章用电屡禁不止,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风险,经研究决定,学校将对违反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》相关条款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,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,对检查出的违纪行为,将依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进行严肃查处。
希望高度重视宿舍安全工作,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为创建和谐、安全、有序的公寓环境而共同努力。
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为公告期,于2017年12月4日开始实行。
附: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》和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相关条款
学生工作处
2017年11月27日
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》
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不得往楼外扔垃圾。宿舍内禁止抽烟喝酒等行为;宿舍内不允许使用电热棒、暖手宝、吹风机、电饭锅等违章电器,不允许私扯电线;不准在学生公寓房间内给电动摩托车等大功率电瓶充电;不允许在宿舍楼内豢养狗、猫、兔、鸟、家禽等各种动物。
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,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宿舍安全、秩序的不良行为。
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、窗、阳台及楼顶;不得在公寓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、刀具、易燃易爆、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,不得使用明火。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,由责任人承担。
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第三章第十八条:
(三)无视作息制度,在校内高声喧闹,妨碍他人正常学习、生活,劝阻无效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五)违反学校规定,使用违章电器、私拉电线或有其他违章用电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屡教不改或引发警报、火灾等严重后果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六)其他违反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》(鲁理工大政发〔2015〕67号)、《山东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鲁理工大政发〔2013〕32号)等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